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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周某某长期酗酒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原告怀孕初期,周某某不仅未予照顾,反而因琐事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及肢体推搡,造成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曾报警并就医,但周某某拒不悔改。原告遂诉请离婚,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所述暴力情节夸大,请求法院驳回离婚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及家庭暴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被告在原告孕期实施暴力的情节,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三、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打破“孕期不得离婚”的绝对化误解。同时,通过认定家暴事实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