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提交伪造的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双方真实意愿,即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且从未表达过真实离婚意愿。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自愿”要件的实质审查标准及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婚姻关系稳定性,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银行流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离婚协议系伪造且双方无真实离婚合意。被告李某辩称已履行冷静期程序,登记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程序合规性,对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自始存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自愿”原则的实质审查标准,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制度下仍负有审慎核实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义务。裁判结果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规范离婚登记程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