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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该暴力行为导致其精神受损,此前因恐惧未敢主张权利。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且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的债务约定,并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债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认家暴事实,仅提交部分聊天记录反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一段显示李某实施暴力的家庭监控视频(视听资料),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签订时的胁迫情形。被告李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及债务约定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该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财产分割或债务承担显失公平,受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相关约定。同时,确立了涉家暴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及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