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暴倾向,且近期有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数日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认为李某不具备抚养条件,遂诉请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变更抚养权归自己。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协议,且张某无稳定收入,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是否可因一方抚养能力恶化而调整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李某酗酒视频、社区调解记录及邻居证言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李某抚养环境恶化;被告李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孩子生活照,主张自身抚养条件优越。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权变更必要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李某抚养的条款;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抚养条件显著恶化危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可依申请变更抚养权的裁判规则。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离婚冷静期后的延伸适用,强化了司法对儿童权益的动态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