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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确认其婚姻存续且无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张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分居证明作为物证与书证,主张李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李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孩子尚幼,需要父亲陪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可突破“军人同意”限制解除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李某系现役军人且身处边疆部队,无法到庭,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分居证明及单位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等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质证,重点审查了李某是否同意离婚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特殊情形。因李某明确拒绝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李某有重大过错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认为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严格适用“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维护了军队稳定与军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当事人通过沟通或法定特殊情形寻求救济。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