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吴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吴小某由吴某某直接抚养,冯某某享有探视权。然而,在吴小某未满两周岁哺乳期届满后,吴某某长期以工作繁忙为由,实质性地阻碍冯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执行。冯某某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亲子关系,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平衡直接抚养方的实际困难与另一方合法的探视权利,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特殊情境下,如何确保抚养安排的有效落地。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冯某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过往探视受阻的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吴某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吴某某则提交工作证明及邻居证言,辩称因照顾幼儿精力有限,并非故意阻挠。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双方履行调解书的具体情节,未进行开庭听证,而是依据书面材料对执行必要性及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吴某某同意每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将吴小某交由冯某某探视,地点为双方约定的社区公园;2. 若吴某某因突发情况无法配合,需提前24小时通知冯某某并另行协商时间;3. 冯某某承诺探视期间确保子女安全,不干扰吴某某正常生活;4. 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为最终执行依据,若一方违反,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执行中对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贯彻。在抚养权执行中,法院不仅关注权利的实现,更注重通过调解修复亲子关系,避免对抗性执行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同时,明确了探视权执行中“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的裁判思路,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