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然而,张某在冷静期内发现李某隐瞒了其已怀孕的事实,且该胎儿系李某与他人所生。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李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胎儿与李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且与原告无亲子关系。被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离婚登记已完成,实体争议应另案处理。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过错赔偿请求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以“冷静期内发现新事实”为由直接撤销离婚登记。对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如隐瞒非亲生子女、出轨等),另一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或另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非通过撤销登记解决,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