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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签署离婚协议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发现已怀孕,遂向张某提出撤销离婚申请,但张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仍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李某认为,其在冷静期内处于孕期,依据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及公序良俗,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且双方并未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合意。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复印件以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及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被告张某对怀孕事实无异议,但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登记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女方是否处于孕期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理及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女方发现怀孕的特殊情形下,若离婚登记程序未充分保障女方权益或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司法可介入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强调了离婚登记不仅需形式合法,更需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孕期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