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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随后发现,被告在冷静期内已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且双方存在涉外继承潜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在冷静期内的恶意处置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离婚协议核心条款无法履行,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一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抵押登记证明及涉外婚姻身份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冷静期内财产变动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同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补偿相应款项,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不得恶意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导向。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通过准许撤诉高效化解涉外家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