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婚后感情破裂,陆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身心受损。在麻某处于哺乳期期间,陆某不仅未承担抚养义务,反而加剧暴力行为,致使麻某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特殊保护期,且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就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数额及探望权行使方式产生激烈分歧。麻某主张陆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而陆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坚持争夺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介入调解。鉴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执行内容,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陆某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及伤情等级。陆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否认主观恶意。法院通过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审查家暴证据链及哺乳期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促使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麻某直接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陆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四、陆某一次性支付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五、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过错方责任,并在执行调解阶段平衡双方利益,确立了“子女利益最大化”与“过错赔偿”相结合的裁判导向,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及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