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女)与于某某(男)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曹某某处于哺乳期,于某某因家庭琐事对曹某某实施多次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导致曹某某身心受损。曹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于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夫妻争吵中的过激举动,非恶意家暴,且不同意赔偿。本案涉及女方在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及家庭暴力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曹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书证,以证明于某某的家暴事实及损害后果。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构成法定赔偿情形。双方围绕家暴行为是否达到法定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合理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准予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二、维持原判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三、撤销原判中关于驳回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改判于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依法支持受害方部分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