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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董某发现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恶意隐匿财产。董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对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审计鉴定。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董某主张徐某少分或不分转移的财产,徐某则否认隐匿行为,双方矛盾激化,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权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徐某存在大额异常资金转出。被告徐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及反证。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围绕财产真实性及隐匿事实进行质证与调解,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引导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达成妥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董某抚养,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 确认徐某隐匿的特定存款归董某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民法典》对无过错方及女方特殊保护期的权益保障。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不公开审理对隐私保护的重视,以及诉前调解在化解家庭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