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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杨某主张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并以此为由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然而,杨某仅提交了部分模糊的现场录音及未经公证的聊天记录截图,未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或伤情鉴定等关键证据佐证暴力事实。离婚判决生效后,杨某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单独提起执行阶段的损害赔偿申请,主张谭某存在法定过错。谭某抗辩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性格不合,否认暴力行为,并指出杨某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其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杨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谭某对证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庭暴力事实。法院未进行开庭听证,直接依据现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机与证据标准。在离婚判决已生效且未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执行阶段单独提起此类请求,若缺乏充分新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这警示当事人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并注重保留合法有效的证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