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何某某在江某某出差期间,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了江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证明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鉴于何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据《民法典》规定,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何某某以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江某某辩称视听资料来源不明,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反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重大过错,以及何某某在哺乳期内的离婚请求权是否应受特别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被告存在同居过错。被告江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或提供相反证据。合议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涉孕期/哺乳期特殊情节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在哺乳期提出离婚时,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不受“军人同意”限制。同时,确立了合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在认定同居过错中的证据效力,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对涉军离婚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