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朱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麻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起诉离婚。朱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麻某主张朱某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复员费及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朱某则认为该部分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个人所有。此外,麻某提交了一份心理咨询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其因长期孤独导致严重焦虑,试图佐证感情破裂,但朱某对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证据效力展开辩论。麻某提交了心理咨询鉴定意见及银行流水,主张感情破裂及共同财产范围;朱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婚前财产协议,反驳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并主张特定款项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复员费、住房补贴等特定款项的性质认定规则,强调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同时,确立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对专业性鉴定意见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的裁判标准,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