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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谭某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谭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境外投资,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主张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并重点争议该笔债务的性质及分担。被告辩称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债务认定,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第三人证言,证明款项未流入家庭账户;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用于家庭开支。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流向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资金流向被告个人账户及境外账户。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确认被告谭某某向第三人张某所借50万元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不承担连带责任;四、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按协议执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通过诉前调解与专业鉴定相结合,高效化解复杂家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价值。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