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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涉外离婚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财产涉及位于境外的房产及境内股权。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环节产生重大分歧。江某某主张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境外账户转移巨额资产,要求重新析产并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刘某某则否认转移行为,认为相关资金系正常商业投资亏损。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境外电子银行流水及加密通讯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以及涉外财产的法律适用与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复杂及证据多为电子数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银行电子对账单、云端存储的聊天记录截图及第三方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以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哈希值校验记录及公证程序的合法性,确认了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位于境外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三、境内公司股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0万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各自名下的境外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境外形成的电子证据需经公证认证及完整性校验。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外家事审判中,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跨境财产分割难题,兼顾了法律适用与执行可行性,为类似复杂涉外析产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