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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但李某主张该房产涉及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及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且存在隐匿境外资产情形,遂在冷静期届满后反悔,拒绝配合过户。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析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协议效力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涉外因素,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境外资产查询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及协议显失公平情形。被告提交护照、境外居留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抗辩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双方同意在诉前调解阶段由法院主持调解,以化解争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无效,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张某获得60%份额,李某获得40%份额;二、被告李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婚姻关系解除状态不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财产或协议显失公平,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认定,法院应综合考量财产来源、贡献度及公平原则,平衡双方权益,体现家事审判的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