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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女方)与被告徐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在原告处于哺乳期期间,被告因长期驻外服役,双方沟通减少。原告指控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被告承认分居事实,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认为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以及原告在哺乳期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与他人存在暧昧往来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被告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原告亲属,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模糊,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及与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情况。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李某在庭审后表示,鉴于被告态度软化及家庭实际情况,决定不再追究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虽然原告主张损害赔偿,但最终选择撤诉,反映了家事案件中情感修复与当事人自主决策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对于过错证据的审查需严格遵循证据规则,避免仅凭单方主张认定重大过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