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前调解撤诉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周岁,处于哺乳期。2023年初,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滞留国外,双方仅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工具维持联系,感情逐渐疏远。李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女儿抚养权。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哺乳期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旨在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负责诉前调解,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且双方沟通中断,佐证感情破裂事实。调解员审查了上述电子证据及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书面意见交换。鉴于被告身处境外,无法当面调解,法院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书面沟通,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及被告实际居住情况,经慎重考虑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诉前调解机制的灵活性。针对涉外送达难、周期长的问题,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和电子证据审查,高效促成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同时,强调在哺乳期子女抚养问题上,尊重当事人意愿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重,为类似涉外离婚案件提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