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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博某涉外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因博某长期居住境外,双方感情破裂,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位于国内的房产及存款。审理期间,博某以李某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暂缓分割财产以保障子女权益,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其曾支付大额抚养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博某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需厘清涉外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哺乳期特殊情节对析产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及证人进行听证。李某提交了生效离婚判决书及房产登记信息;博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境外汇款凭证,试图证明其已履行抚养义务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涉外送达程序的合法性,确认原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规。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鉴于双方在执行和解阶段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且李某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以换取快速过户,李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即便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仍可通过和解与撤诉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兼顾了涉外送达与证据审查的严谨性,为类似涉孕期、哺乳期财产分割争议提供了程序性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