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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李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登记完成后,吴某发现李某未按约定履行子女抚养安排,且擅自将子女户籍迁出原居住地,导致探视权无法实现。吴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冷静期后双方达成的合意及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并恢复原状。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约定时,另一方能否通过执行程序直接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身份关系部分,以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可执行性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李某擅自迁移子女户籍的行政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李某违约事实。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身份关系不可逆,仅愿配合探视。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执行可行性,组织双方就探视具体方案进行质证与辩论,确认李某行为确实阻碍了吴某行使法定权利。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吴某享有探视权的约定有效;2. 李某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子女户籍迁回原籍,并配合吴某行使每月两次、每次两天的探视权;3. 双方确认离婚登记效力不变,仅就子女抚养及探视的具体履行方式达成补充约定,不再主张撤销离婚登记。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离婚登记中身份关系部分不可通过执行程序撤销,但子女抚养及探视安排具有可执行性。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严格履行离婚协议,法院在执行中应侧重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及探视权的实际落地,而非否定既定的婚姻解除状态。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