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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2023年3月,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其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该房产为李某遗产,要求继承。张某认为离婚协议已生效,房产所有权已转移,遂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排除继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完成前,若一方死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生效,以及该房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依赖书面证据。原告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回执、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重点证明双方已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并完成行政登记程序。被告李某父母提交了李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房产证原件,主张因李某死亡导致财产状态未变,协议未实际履行。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形式的离婚登记档案记录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父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父母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主张;原告张某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父母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对李某父母协助办理过户及放弃继承的对价。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完成后,即便财产未过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财产不属于遗产。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了继承与析产纠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质解决争议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