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孕期情绪波动较大,李某未予充分关怀,反而催促办理协议离婚。双方于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迹象,且自身怀孕情况加重,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李某单方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导致离婚登记程序终止,以及涉孕期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孕期医院诊断证明、李某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截图及双方冷静期内的微信沟通记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过错且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一致意见。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仅因程序未完成,不应受冷静期限制。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双方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存续;2. 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孕期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五万元;3. 双方承诺在冷静期结束后重新协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若无法达成一致,将依法诉讼解决;4. 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程序)、第一百条(调解)。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应侧重保护弱势方权益。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理念,为类似涉及冷静期反悔及特殊生理期保护的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