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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外籍人士,被告为中国籍。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目前处于哺乳期。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及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诉请离婚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辩称感情破裂系原告性格不合所致,否认家暴及同居事实,但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原告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截图及证人证言等书证与电子数据,拟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庭审中,双方就离婚意愿达成一致,但就损害赔偿金额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较大争议。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家事案件隐私保护的重视,通过不公开审理维护当事人尊严。同时,原告撤诉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