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沈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归谢某所有,但沈某以“离婚冷静期内协议未生效”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谢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沈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时间及履行效力。沈某辩称股权价值波动巨大,原分割方案显失公平,请求重新分割。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股权在离婚登记日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以确认分割基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股权价值鉴定意见,证明协议已生效且沈某拒不履行。沈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股权价值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完成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对财产分割条款生效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谢某与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割的条款合法有效;二、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谢某办理涉案3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沈某要求重新分割股权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沈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自离婚登记完成时生效,不因后续履行障碍而失效。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财产处理中的适用,为处理类似“假离婚”或“拖延履行”引发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