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韩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孕期期间,被告多次实施推搡、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反对离婚。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启动特殊保护程序,重点审查家暴事实及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虽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彭某直接抚养,被告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获得主要房产所有权,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被告承诺不再实施任何形式的人身侵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严格审查家庭暴力证据,确立“零容忍”导向。同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结案,平衡了隐私保护与纠纷解决,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