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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张某主张李某存在隐匿财产及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达成的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李某的过错行为及财产隐匿事实。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已过,协议合法有效,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张某围绕物证及书证,重点举证李某的家庭暴力记录及异常资金流向;被告李某质证并申请调取相关银行明细以反驳隐匿财产指控。合议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询问了当事人关于离婚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房产归属的分割条款,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发现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或隐匿财产,另一方仍可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并请求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需如实披露财产,不得利用冷静期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