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周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谭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5月,双方为逃避债务或受胁迫,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谭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谭某某反悔,认为离婚登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周某某存在家暴过错,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周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且已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及家暴情节对离婚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明周某某实施家暴及离婚登记时的非自愿状态;周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登记档案,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是否可撤销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二、变更子女抚养权归谭某某所有,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成年;三、周某某一次性补偿谭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登记纠纷中,法院不仅审查程序合法性,更实质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又充分保护了受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