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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3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确认李某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仅因客观地理隔离导致沟通不畅。张某主张李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并提交聊天记录及第三方证人证言,但未能提供李某存在法定过错或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单方提出离婚且军人一方反对时,是否应认定感情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婚后分居证明、沟通记录及第三方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感情破裂;被告李某提交了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不同意离婚”证明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材料。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被告申请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记录未被篡改。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及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严格把握感情破裂标准,体现国家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维护国防利益与军婚稳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