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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撤销离婚申请,但李某拒绝配合。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张某未到场。民政局在张某未亲自到场确认的情况下,仍向李某颁发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离婚协议系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下达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及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主张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被上诉人民政局辩称已依程序办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张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其在冷静期内曾明确反对离婚并试图撤回申请,且李某承认存在家暴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在颁发离婚证时,是否严格核实了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张某未到场是否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上诉人民政局向上诉人李某颁发的离婚证;二、责令被上诉人民政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双方婚姻登记状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的法律效力及民政局的审查义务。即便一方单方申请发证,若另一方未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到场确认,民政局直接发证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旨在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愿,防止“被离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