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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胡某多次对韩某实施家庭暴力,韩某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鉴于韩某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对胡某提起离婚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审理中,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胡某暴力行为,胡某否认。后因韩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执行阶段,韩某申请强制执行此前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的调解协议内容,胡某拒不配合探视及抚养费支付,引发本案执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针对胡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卷宗材料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说明,确认原调解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安排的效力,并核实胡某未履行义务的事实,未开展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注:此处指代原离婚诉讼阶段的撤诉裁定,执行阶段裁定驳回胡某异议,维持原调解协议执行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男方不得随意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自愿撤诉的法律效力。同时,强调了家事案件中子女抚养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即便离婚诉讼撤诉,已生效的抚养协议仍需严格履行,体现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