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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沈某某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债务。曹某某辩称债务系沈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沈某某在女方哺乳期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沈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曹某某承认部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曹某某质疑录音真实性。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子女抚养权存在重大分歧,沈某某坚持离婚,曹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承担主要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作为关键证据,证明部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及双方举证情况,围绕女方哺乳期保护及债务承担划分进行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沈某某在庭审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虽然法律限制男方在女方孕期、产期、哺乳期提出离婚,但女方主动起诉或撤诉均受尊重。同时,明确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对涉孕期债务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