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乙方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冷静期届满后,甲方反悔,主张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巨额海外资产,且协议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乙方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资产转移系婚前个人财产处置,且甲方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现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撤销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甲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以及部分银行流水复印件,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乙提交了涉外婚姻认证文件、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记录,证明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程序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围绕“重大误解”及“隐匿财产”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未组织开庭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以财产分割不均或事后反悔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定分止争,强调了离婚登记的严肃性及意思自治原则,对涉外家事纠纷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权利的平衡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