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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张某怀孕并处于哺乳期。李某主张因张某长期居住国外,不利于子女成长,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申请对张某的抚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张某辩称其具备稳定收入及海外居住条件,且孩子尚处哺乳期,依法律规定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重大分歧,李某遂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子女由其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提交了境外居住证明及子女生活状况照片,并申请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抚养能力评估鉴定意见》,主张被上诉人不具备最佳抚养条件。被上诉人张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居住合同及儿科医生关于婴儿哺乳需求的医疗记录,反驳鉴定意见的片面性。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告撤诉表明双方可能已达成私下和解或原告意识到诉讼风险,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