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焦某某以朱某某存在过错为由,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朱某某抗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焦某某作为男方,在女方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违反法定禁止性规定。双方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存在争议,焦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但朱某某予以否认。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焦某某申请再审。再审阶段,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多名证人证言,主张朱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与他人同居情形,要求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朱某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佐证,且焦某某起诉本身违反女方特殊保护期规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男方在女方哺乳期等法定特殊保护期内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限制。即便存在过错争议,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起诉亦不受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优先保护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