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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谢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女方)与被告谢某某(男方,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两岁,处于哺乳期。2023年初,马某某发现谢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因性格不合频繁争吵,感情确已破裂。马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谢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请求驳回起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在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是否受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条款的限制,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及双方矛盾激化过程;被告谢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军人婚姻特别保护”与“哺乳期女方权益”的适用冲突进行了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为现役军人,原则上仍适用“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条款,即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提出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体现了法律对国防利益与军人婚姻稳定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平衡了妇女权益保障,为同类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