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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女方)与被告曾某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何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因缺乏陪伴产生情感危机。曾某某被指控在服役期间与异性保持不正当通讯联系,虽未构成重婚,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何某某认为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身心受损,遂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保护规定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金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女方孕期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上,本案处于再审/申诉阶段,法院对原审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双方通讯记录截图、医院孕期诊断证明及曾某某承认不当行为的书面悔过书作为书证。被告曾某某对部分通讯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认可存在沟通不当。双方围绕过错程度及赔偿数额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被告曾某某同意与原告何某某离婚;2. 被告曾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以及通过不公开审理和调解方式平衡隐私保护与纠纷化解的典型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