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涉外军人配偶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女方)与王某某(男方,现役军人)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王某某长期驻守海外维和部队,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破裂。赵某某诉请离婚并分割位于国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及王某某名下的退役安置费。王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初期拒绝离婚。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但在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关于涉外资产认定及军人退役金作为共同财产的具体析产比例争议较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前的调解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涉外婚姻登记证明、房产证及银行流水等物证与书证,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对部分财产性质提出异议。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军人特殊身份,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 位于国内的房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王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被告王某某名下的退役安置费中,30%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4. 婚生子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有效条款,现引用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军人配偶离婚案件的财产析产规则,特别是退役安置费作为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