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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杨某某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及缺乏情感交流,多次沟通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赵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需履行军人职责守护国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杨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赵某某坚持亲自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以及如何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主要围绕一审提交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赵某某的军人身份证明及双方往来书信等物证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某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未组织开庭辩论,直接依据现有卷宗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纠纷中“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需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对于非军人一方仅因分居或性格不合起诉离婚,若无军人重大过错,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国防利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