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徐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李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发现徐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并掌握相关书证。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并适用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同时要求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过错事实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徐某违反忠实义务的相关书面证据及医疗记录。被告徐某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过错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协商,力求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妇女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李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3. 鉴于徐某存在过错,徐某自愿向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具体方案双方已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及例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及无过错方权益的保障,体现了法律在特殊身份关系中的平衡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