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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陆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高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陆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因照顾幼儿无法工作,要求高某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高某某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证据,陆某某提交医疗记录证明哺乳期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物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书证(医疗记录、出生证明)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女方在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且本案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以及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时,坚持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明确了原告在诉讼中享有撤诉权,但需经法院审查确认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并重的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