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乙长期在境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2022年,甲发现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转账给该第三人。甲遂起诉离婚,主张乙构成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乙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出轨事实,并主张子女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且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甲提交了公证认证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心理咨询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精神损害后果。被告乙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维持原判后,被告乙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乙向原告甲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过错认定的证据标准,特别是针对境外行为导致的举证困难,法院结合间接证据链予以认定。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保护,以及在不公开审理中平衡隐私保护与司法公正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