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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公民,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30天冷静期内,被告因签证即将到期需紧急离境,遂通过视频通话向原告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原告当时未予明确反对。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未亲自到场确认离婚意愿,民政局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原告随后起诉,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被告在冷静期内的沉默视为对离婚协议的追认,要求确认婚姻关系解除。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内被告通过微信视频表示“暂时无法回国但同意离婚”的视听资料,主张被告已确认离婚意愿。被告辩称,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双方亲自到场申请,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其未到场即视为撤回申请,且涉外婚姻程序更为严格,视频沟通不能替代法定登记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仅凭单方通讯记录或沉默不能视为对离婚协议的最终确认。离婚登记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对于涉外婚姻,更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身份关系不确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