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处于哺乳期,且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涉孕期或哺乳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主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表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原件,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行政效力及民事协议的自愿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离婚登记有效;被告李某继续独自抚养婚生女,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名下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张某人民币5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或“特殊生理时期”为由随意撤销离婚登记。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调解、保护妇女及儿童权益的司法理念,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