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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处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期。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麻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麻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感情确已破裂;刘某则提交部队出具的证明,强调其履行国防职责的特殊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孕期特殊保护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条款的适用冲突,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及女方孕期特殊情况,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麻某提交证人证言以佐证感情破裂事实,刘某提交军人身份及服役证明。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及女方孕期限制离婚的规定,引导双方理性处理家庭纠纷。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刘某同意在离婚后一次性支付麻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分割及债务争议纠纷。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特别保护与女方孕期特殊保护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又保障了女方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公平”的司法理念,为涉军家事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