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徐某某涉家庭暴力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徐某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陈某某主张徐某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一段家庭监控视频,显示徐某某在争吵中推搡并砸毁物品。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徐某某辩称双方系正常家庭纠纷,未实施暴力,且作为军人配偶,离婚需经其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陈某某不服,以新证据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暴力行为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陈某某提交了家庭监控录像作为关键视听资料,证明徐某某存在暴力倾向及行为。徐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书面答辩称视频系误会,且强调军人婚姻保护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争议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指控,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倾向于维护军人婚姻稳定。同时,强调了书面审理在再审审查阶段的适用条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特殊身份的保护与对家暴证据严格认定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