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并经过冷静期。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并未就财产分割达成真实合意,系受胁迫签署。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内的行为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资产及胁迫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财产交割凭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程序合规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军人婚姻及财产争议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边界。虽然法院准许撤诉,但警示了协议离婚中冷静期并非“法外之地”,恶意转移财产或胁迫行为可能引发后续复杂的法律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及家庭财产秩序的双重保护与审慎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