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韩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韩某某怀孕。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韩某某抚养,焦某某支付抚养费。双方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焦某某发现韩某某再次怀孕,遂以协议离婚未充分考量孕期妇女及胎儿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被拒后,提起行政诉讼。焦某某主张在冷静期内女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离婚协议应受更严格审查,认为原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民政局离婚登记档案截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医院孕检报告,证明韩某某在冷静期内怀孕且双方曾就子女抚养进行激烈争论。韩某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冷静期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不涉及实体权利剥夺,且双方自愿签署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确认行政机关在形式审查合法前提下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有效。孕期并非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效力的尊重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同时提示公众在特殊时期需更审慎行使离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