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张某退役安置费及房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了部分共同债务。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权争议。张某认为在冷静期内未充分协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财产清单、银行流水及军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证明财产分割不公及身份特殊性。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登记回执及双方自愿离婚的声明书。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分割公平性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当事人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处理边界。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及家事案件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